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519号
被告人熊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现住慈溪市**街道**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91****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古塘街道明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明州路989号附近时,与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驱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被害人孙明达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检测,被告人熊某甲呼吸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熊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熊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记录表、现场及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国荣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在慈溪市**街道**大厦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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