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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7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6********,苗族,小学文化,在中建*局水电班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20分许, 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贵HMV****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艺园路口路段, 遇到执勤民警设卡查车时下车逃跑,跑出数米远后被执勤民警抓获。执勤民警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1时34分提取的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张诚

(院印)

(此页无正文)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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