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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1********,汉族,初中肄业,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有限公司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舍,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2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22时30分,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粤E*****小型轿车沿京山市罗店镇清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风路十字路口时,逃避防疫执勤民警检查冲卡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4.1 mg/100ml。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提取的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到案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扣押清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祝某甲、祝某乙、秦某某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提取被告人血液光盘1张、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执勤民警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因其有逃避检查以及有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另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晓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因取保候审居住其住所。联系电话:1872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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