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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毛坝镇“娃娃嘴”吃饭时饮酒,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沿S248省道往咸丰方向行驶,车行至S248省道48KM+500米利咸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罗某某、江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620号检验报告、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照片等笔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利川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567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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