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实业有限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月**日16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9小型轿车沿本市武昌区宏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宏茂巷路口超限速通过,适有行人吴某某在人行横道内未遵守交通信号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被告人熊某某未停车让行,其所驾车车头将吴某某撞倒致伤,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向吴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情况说明、死亡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5.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 雪
检察官助理 刘子秋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姓名、某某某、联系方式等详见卷宗材料。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