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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竹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C****3号二轮摩托车由竹溪县蒋家堰镇徐家沟村向中峰镇方向行驶,行驶至346国道**镇**村**大桥路段外时,遇凌某某驾驶的鄂C****9号小型面包车左转掉头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处警民警现场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竹溪县中医医院抽血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熊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13 mg /100ml。

2019年2月22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凌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凌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检察官助理:张双双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的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光碟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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