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8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暂住于潮安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下午,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赣C93****的二轮摩托车沿潮安区金石镇金和路自西往东行驶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金和路辜厝大道路口左转弯时,被后面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一辆粤UGF****货车追尾,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调查时发现被告人熊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已经和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1.4mg/100ml。
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6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赣C93****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安测试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已经和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7月2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 涉案款物:摩托车一辆(暂扣于浮洋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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