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小区**栋**楼***号。2018年9月14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9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熊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川C0****小型越野客车从自贡市高新区瑞和盛景出发沿龙汇南街往香逸美地方向行驶,21时15分,车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龙汇南街华商下穿隧道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抽取熊某某的血液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2.8mg/100ml。
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①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归案情况说明③户籍证明④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等;
二、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现场挡获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经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熊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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