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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乡**村**组,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5的黄色纳智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含光路停车场驶出沿含光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美术学院丁字北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扣。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12.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一帆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256****。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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