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熊某某及值班律师杜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熊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渝G1****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女友李某某从丰都县社坛镇街上的“私房老火锅”饭店附近出发往该镇文汇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汇村村道路“社坛老菜厂”路段时,熊某某因操作失误驶入道路左侧菜地,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出勘事故现场时发现熊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民警遂将熊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经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0644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6.抽血备检视频,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卡口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