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浠水县洗马镇**街出发,行驶至洗马镇**村二组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遂被抽取血样。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浠水县洗马镇万当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照片;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辉
检察官助理:陈俊伍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袁春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