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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3********,汉族,文盲,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无证驾驶,2019年4月14日被会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2019年7月22日被会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9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县**高速路口路段右侧超车时与向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熊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熊某某有饮酒嫌疑,便将其带到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223.5mg/l00ml。随即办案民警将熊某某带至会同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在熊某某抽血完毕办案民警再次将其带回交警大队之后,熊某某趁机逃跑。同年4月13日,办案民警将熊某某的血液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检测结果为227.2mg/l00ml,系醉酒驾驶。经鉴定,熊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同年4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县**镇***门口路段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无视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粟高武

检察官助理:谭倩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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