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0********,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6时50分,王某某驾驶桂LC8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广南县**镇方向驶往广南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246国道1445公里900米处,超越同向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的新动力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背着熊某甲)时,与摩托车左侧手柄相刮擦,致使该摩托车前轮与前方同向保某某驾驶的云HA94**号电动自行车载何某某的左侧尾部相刮擦,造成熊某某轻微伤、李某某重伤二级、熊某甲轻微伤,及三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保某某、李某某、熊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熊某某血样检验乙醇含量为228.2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车辆、现场遗留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酒精检测、行驶证、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保险单、收条;3、证人王某某、保某某、何某某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机械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乙醇含检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四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人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69062***;保证人:谭某某联系电话18848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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