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原浙江省湖州市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人员,住湖州市吴某某**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湖州市吴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吴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胡峰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担任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科副科长、**科科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9926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社区二期(**)建安工程招标的职务便利,为宋某某介绍投标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宋某某贿送的东风本田CR-V黑色越野车一辆,包含保险、购置税等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26.7926万元。
2、2009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社区二期(**)建安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职务便利,为韩某某介绍的公司投标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韩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7.4万元。
3、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大堤加固工程**合同段(**)工程的职务便利,为吴某某承揽上述合同段中的塑料排水板工程提供帮助,后收受吴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4、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大堤加固工程**合同段工程的职务便利,为该合同段施工负责人沈某某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5、2013年1月,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至**公路改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将该工程项目部的部分工程交由赵某某施工,后收受赵某某贿送的好处人民币6万余元。
6、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大堤加固工程**段(水利)迎水侧护坡修复工程的职务便利,为该工程施工负责人陆某某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陆某某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万元。
7、2017年1月,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工程的职务便利,为金某某承接上述工程的排水管供应业务提供帮助,收受金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0.8万元。
8、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监理工程的职务便利,为孙某某承接*甲停车场景观改造工程,**交通二期工程,**镇改造提升工程的监理工程提供帮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收受孙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
9、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局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乙停车场收费管理、电警管理、智能停车诱导等系统工程;**路(**项目)和**大道(**项目)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及电警等设施工程;交通停车诱导系统工程的职务便利,为上述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徐某某在施工进度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徐某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案发后,湖州市吴某某监察委员会已扣押涉案的东风本田一辆;被告人熊某某及其家属已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6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任职情况说明、被告人熊某某参与项目汇总表、工程招标文件、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璋
检察员:陆晓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调查卷5册。检补材料3份。移送物证清单1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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