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上海市浦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8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指使邓某甲、邓某乙、熊某甲(均已判决)自2019年4月,到江苏省南京市、武汉市雇佣陈某某、邓某等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进行售卖,赚取利润。2019年8月2日,熊某甲、邓某乙、邓某甲在其暂住的本市武昌区**酒店**房、本市武昌区梅苑路**酒店**房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当场查获巳经办理完毕的武汉大盛盈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立皑有限公司等共计29套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专用章,对公账户银行卡16张及其相应的银行卡U盾等物品。被告人熊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办案说明;2.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 证人邓某甲、邓某乙、熊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雇佣他人注册公司、开立账户并收购注册好的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在判决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素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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