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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324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组,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委托辩护人韩晓霞,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北京现代小轿车,搭载其妻子陈某某准备前往****公园,行驶至**大道**村路段时,遇到交警大队在此路段设卡查车。熊某某见状将车靠边在距离卡点约20米远的地方缓慢行驶,交警大队辅警温某某和见状便上前示意熊某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熊某某因害怕被查出酒驾行为,不顾其妻子陈某某的劝阻以及当时**大道上正常行驶的大量车辆,强行驾车调头,温某某和上前伸手进车窗内试图阻拦熊某某,但熊某某仍强行驾车逃离,车辆将温某某和的右手肘部擦伤。之后熊某某沿**大道快车道逆向快速行驶,行至下一个红绿灯路口时,车辆失控撞上道路中间绿化带翻车,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熊某某控制。经检测,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汽车1辆;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6.现场勘验材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驾车冲卡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常锐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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