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家住益阳市资阳区**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其妻子陈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小区的家中发生纠纷。公安民警秦某某与辅警龚某某接到报警后来到熊某某家楼下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陈某某情绪激动,要打熊某某,为将陈某某与熊某某分开,民警秦某某将陈某某带上警车。熊某某为阻止民警秦某某将陈某某带上警车,上前抓住秦某某的手,民警秦某某随即警告熊某某不要阻碍执行公务,熊某某不听劝阻,用右手掐住秦某某的脖子,将秦某某压倒在旁边车辆的引擎盖上直至旁边民警将熊某某拉开。
当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取得了公安民警秦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自述材料、门诊病历、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益阳市资阳区**小区的家中。电话1507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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