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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妨害公务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业主,出生地及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路**号,住址:莱阳市**街道**广场街时雨轩字画店。2020年01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酒后在莱阳广场街自家开办的时雨轩字画店外滋事,在接到有人打架的110指令后,莱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郭维翔带领辅警赵某某等人赶到时雨轩字画店外处警,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处警民警的警告和劝阻,用右手朝辅警赵某某左侧面部打了一拳。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病历材料、警察证等书证;视频资料;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页材料3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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