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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德市**镇**村**村**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广德市公安局邱村派出所依法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在该所办案区内,被告人熊某某激烈反抗,并通过砸椅子、撞人等方式先后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邱村派出所民警范某某及辅警黎某某、杨某某,造成民警范某某手部受伤。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7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证人汪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慧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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