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上午,被告人熊某某因不满六楼住户刘某某把自己在六楼楼顶种的菜和菜土移除,跑到刘某某家里索要赔偿,两人发生纠纷。当日11时许,刘某某报警,湘乡市公安局望春门派出所接警后,该所副所长黄某某带队到本市城区**园**栋刘某某家里处理纠纷,被告人熊某某不接受民警的处理意见,拒不离开刘某某家里。15时许,望春门派出所再次接到刘某某报警,民警黄某某、周某某、辅警彭某某、朱某某又前往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熊某某不听从民警的劝告,拒不离开刘某某家,民警黄某某等人在多次劝说无效后,遂强制传唤熊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熊某某极力反抗,不予配合,对民警和辅警进行嘴咬、脚踢等暴力行为,造成黄某某、彭某某、朱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朱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出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视听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关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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