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贻保,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4********,江西省武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装饰集团公司湖南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村**号,住长沙市芙蓉区**路**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浏阳**道“弗洛”KTV一楼8110包厢与人发生纠纷引起打架,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东屯渡派出所民警肖某某、李某某以及辅警蒋某某到现场出警。在出警过程中,熊某甲不听民警劝阻且多次采取语言威胁挑衅,并采取暴力方式用拳头殴打民警肖某某面部,造成民警肖某某鼻子大量出血(经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熊某甲当场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8年6月8日,民警肖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熊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以及抓获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明、照片、湖南旺旺医院急诊病历、谅解书、被告人熊某甲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熊某乙、袁某某、刘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王某某、蒋某某、梁某某、吴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97480****)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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