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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街**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上,因万州区百安坝街道碧水蓝天小区一名业主停放在小区二号门外的轿车轮胎气漏,该业主与物管公司人员发生纠纷,引起数十人围观。当晚20时许,万州区公安局百安坝派出所民警兰某某接到报警后,带领协警熊某乙和唐某某赶到现场调解。当民警在保安亭查看监控视频时,该小区业主、被告人熊某甲饮酒后回到小区二号门,得知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发生了纠纷。此时,小区业主兼开发商下属劳务公司职工周某某在现场边围观边用手机录像,引起了熊某甲的不满,熊某甲遂用手打了周某某,周某某则用手机反击。双方在互殴过程中,协警将两人劝开,并将周某某带入保安亭。熊某甲大喊“凭什么打业主”,并试图继续殴打周某某。由于该小区业主因车库次日收费问题与物管公司已有矛盾,加上现场围观人员互传消息,导致聚集在二号门及保安亭处的人员越来越多。熊某甲和喻某某等几名业主多次冲击保安亭,欲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并阻止民警将周某某带走。因协警熊某乙站在保安亭窗口处阻止熊某甲等人进入,熊某甲遂用手打了熊某乙胸口一拳。随后,万州区公安局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熊某甲叫入保安亭进行现场调解。其间,熊某甲欲再次殴打周某某,被民警及协警制止。熊某甲为了挣脱控制,用嘴咬了协警熊某乙的右侧肩膀。当晚23时许,民警将熊某甲和周某某均带离保安亭,聚集在二号门处的大量人员方慢慢散去。

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熊某甲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疾病诊断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曹某某、蒲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双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被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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