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原经营中山市黄圃镇**住宿。2019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起,被告人熊某某在其经营的我市黄圃镇**住宿内多次容留、介绍吴某琴、李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收取提成获利。
2019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宿一楼房间内抓获被告人熊某某,并缴获VIV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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