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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和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和10月6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租用位于赤壁市**大道**处的**宾馆的**房间和二楼的房间,容留了卖淫女汪某某、沈某某与嫖客宋某某等人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沈某某、余某某、汪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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