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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同上。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1时左右,被告人熊某某在自己住处内(南昌市青云谱区**早餐店)宴请张某某、罗某甲等人,后胡某某联系熊某某一起凑钱吸毒,双方同意后被告人熊某某邀请到其住所内一起吸食毒品,胡某某购买来600元毒品,罗某乙、胡某某、张某某、罗某甲以在被告人熊某某住所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熊某某的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容留多人在其控制的场所内吸食毒品,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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