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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1061981********,汉族,文化程度南昌**剧院员工,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工宿舍,因吸毒于2015年3月1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南昌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涂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冰毒)后,熊某某、王某某、涂某某三人一起在熊某某位于本市**路后面**楼员工宿舍吸食上述毒品;吸食完后熊某某、王某某、涂某某三人又一起凑钱通过涂某某购买了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袋甲基苯丙胺,同日晚上,熊某某、王某某、涂某某和陈某某(另案处理)又一起在熊某某的员工宿舍吸食了上述毒品。次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被告人熊某某的宿舍将熊黎抓获,从其宿舍内查获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1.5粒(净重 0.1克)和吸毒工具2个。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微信转帐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涂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称重、搜查笔录;

5毒品鉴定意见;

6抓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违法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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