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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木工,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12月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该局依法将其释放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6日指定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管辖,该局与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熊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熊某甲与吸毒人员甘某某、邓某某、熊某乙相约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心路四维茶绣宾馆开房吸毒,四人来到四维茶绣宾馆后,被告人熊某甲持身份证开了该宾馆505号房间,甘某某支付了房费。四人进入505房号间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12月6日凌晨,四人驾车离开四维茶绣宾馆来到自贡市贡井区塞纳河畔大门处,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从熊某甲身上搜出疑似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品。经过吸毒现场检验,被告人熊某甲以及吸毒人员甘某某、邓某某、熊某乙的尿液检验呈阳性。

被告人熊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①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熊某甲的户籍③四维茶绣旅客住宿登记表④甘某某、邓某某、熊某乙的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二、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吸毒人员甘某某、邓某某、熊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五、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鉴定检验报告书

六、四维茶绣监控视频二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一次容留三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熊某甲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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