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两次容留涂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北山的名仕酒店的一房间内容留涂某某、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 2019年9月19日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书房容留涂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胡乙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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