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25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4306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湘阴县**镇**村**组**号,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段**宿舍**宿舍**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段**宿舍**栋**房,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段**宿舍**栋**房,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019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熊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段**宿舍**栋**房,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019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熊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段**宿舍**栋**房,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宋某某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2019年6月27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熊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宋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段**宿舍**栋**房,共同吸食毒品麻古、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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