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62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八大山人梅湖停车场处容留何某某(另案处理)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吸食毒品麻古、冰毒一次。
2、2020年3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八大山人梅湖停车场处容留何某某、涂某某(已另案处理)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吸食毒品麻古、冰毒一次。
3、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城南喻村附近容留何某某在其驾驶的汽车上吸食毒品麻古、冰毒一次。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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