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02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房,无固定职业;2019年5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其家中,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另案处理)同场吸食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2019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其家中,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同场吸食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3.2019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其家中,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吸毒人员宋某某、闻某某(另案处理)同场吸食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线索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闻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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