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7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自然村**号。 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1日和同年6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其住处南昌市青云谱区金鹰路下街村附近的**洗车店旁的板房内先后三次容留胡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步提审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三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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