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6年4月7日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860407402X411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东牛村牛成自然村1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份,被告人熊某某与李杰文李某甲(另案处理)向陈某某承租位于漳平市万祥北路67号漳平市万祥北路**号店面合伙经营“大桶水足浴推拿”店铺。被告人熊某某与卖淫女林某某等人约定卖淫一次抽取30%的费用,先后容留林某某卖淫68次、连某某卖淫7次、黄丽清黄某某卖淫29次。,被告人熊某某与李杰文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9360元。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熊某某容留李秀玲李某乙、占榕浜占某某在该店铺内卖淫时,被漳平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杰文李某甲、李秀玲李某乙、占榕浜占某某、黄丽清黄某某、林挺英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少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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