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容留吸毒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18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某某在路桥区金清镇金豪宾馆容留陈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018年12月前后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路桥区金清镇丰豪宾馆容留蒋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三次。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宾馆住宿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某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毒仍多次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琳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粮库路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