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未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40岁,1979年**月**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522224197905060014,户籍地址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现住贵州省石阡县**镇**社区**站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石阡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屏县看守所。
辩护人伍章俊,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根据铜仁市人民检察院铜检八部指辖批[2019]11号批复,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4年秋天某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甲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冉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流金岁月KTV与彭朝江等人相遇,熊某甲与彭朝江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并相约在楼下斗殴,杜某某便邀约他人赶到现场帮忙。后熊某甲与彭朝江在流金岁月KTV楼下再次争吵继而发生抓打,熊某甲动手殴打彭朝江,杜某某等人追打彭朝江。彭朝江被熊某甲、杜某某等人追砍后心生报复扬言报复,熊某甲得知此事便邀约冉景帆(另案处理)等20余人赶到冉某甲家中商量,后熊某甲、冉某甲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工具前往太和超市附近寻找彭朝江,并在太和超市附近一台球室找到彭朝江、彭刚等人后,熊某甲、冉某甲等人分别持砍刀、钢管与彭朝江一方发生互殴并致彭刚受伤。
相隔两三日后一晚,彭朝江与熊某甲相约在北塔大道打架,熊某甲邀约被告人冉某甲、杜某某、冉景帆等二十余人持械相继赶到北塔大道,期间彭朝江也邀约宋军、张建强等二十余人赶到北塔大道,因当晚警车巡逻,双方散开。
2004年8月14日晚,冉某甲得知彭朝江等人在烟草局后边河堤上出现,便安排冯宇(另案处理)、冉景帆等人到河堤寻找彭朝江,相遇后彭朝江等20余人持刀追砍冉景帆、冯宇,冉某甲、冯宇二人边逃避边电话告知熊某甲等人被彭朝江追砍一事。熊某甲、冉某甲、龙飞等人携带砍刀赶去帮忙,双方在泉都大桥红绿灯处发生械斗,造成致彭朝江、龙飞二人受伤。彭朝江身体所受损伤经石阡县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轻伤。
彭朝江外出贵阳躲藏期间伙同他人将邵兴元砍伤,冉某甲、熊某甲等人在广东中山躲藏期间,得知邵兴元被彭朝江等人砍伤,冉某甲等人商量回石阡报复彭朝江。2005年4月2日晚,熊某甲、冉某甲得知彭朝江驾驶一辆贵A牌照面包车返回石阡,熊某甲联系冉某甲、梅小波(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赶到彭朝江停车处,将坐在车上聊天的彭朝江等人团团围住实施砍砸。后熊某甲、冉某甲、梅小波持刀追砍,彭朝江见状下车逃跑,致彭朝江手部受伤。
2.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熊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景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经过商量,每人出资1万元在石阡县中坝镇街上开设赌场。由刘某某提供场地,四人召集人员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提供扑克等服务。赌场持续开设约20天左右,截至开设结束,刘某某、景某某、吴某某、熊某甲共获利8000余元,四人各获利约2000余元。
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熊某甲、边培林(另案处理)、梁雄峰(另案处理)、黄正滨、(另案处理)、鄢洪超(另案处理)、覃肖(另案处理)、唐光银(另案处理)合伙在石阡县汤山镇洲际酒店301房间以用麻将牌“杀拱”的方式开设赌场十余日,通过每打完一局就从中抽头渔利5%/次的方式非法牟利。赌场内每天有专人负责打扫卫生、端茶送水、为赌客购买香烟、“抽水”(抽头渔利)、“放水”(放高利贷),赌场外安排有专人放哨,每日前来参赌人的有10-20余人不等,非法所得在扣除房费、服务人员工资、赌场购物开销后由其7名合伙人均分。
被告人熊某甲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景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冉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为了报复他人,纠集众人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追逐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欧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玉屏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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