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寻衅滋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1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公安机关对熊某某作精神病鉴定,2019年7月23日恢复羁押计算,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办公楼门口路段任意砸坏停在此路段多辆汽车,具体如下:

一、被害人毕某某停在**镇**社区**办公楼门口路段的粤B1F****东风日产轿车左后车窗玻璃被砸坏。经鉴定,被损坏汽车的修复价格为319.04元。

二、被害人叶某某停在**镇**社区**办公楼门口路段的粤S1E****丰田轿车右前及右后车窗玻璃、后挡车窗玻璃、右A柱及右前窗饰条被砸坏。经鉴定,被损坏汽车的修复价格为2244.52元。

三、被害人郑某某停在**镇**社区**办公楼门口路段的粤S20****东风日产轿车左前门B柱饰板、左后门C柱饰板、左前门被砸坏。经鉴定,被损坏汽车的修复价格为1318.26元。

四、被害人冯某某停在**镇**社区**办公楼门口路段的粤S20****大众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自报修复价格为1500元)。

五、被害人韦某某停在**镇**社区**办公楼门口路段的粤S44****宝骏汽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室侧车身、车前盖被砸坏(修复价格约2700元)。

六、被害人李某某停在**镇**社区**办公楼门口路段的粤S28****的广汽传祺汽车车尾门被砸坏。

事后,在派出所门卫处值班的赖某甲向派出所值班人员报告情况,后熊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作案工具石块,视频监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赖某丙的证言,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

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法,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2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清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