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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44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82********,苗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某甲与“熊往耶”、“熊里耶”(均另处理)在本区南村镇市新路北段黔湘聚饭馆吃完饭后,因买单问题与饭馆老板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执,“熊往耶”损毁、打翻饭馆的摆件、桌凳等财物。被告人熊某甲等人离开饭馆时,被被害人徐某某叫来的人拦住,被告人熊某甲遂从旁边一饭店内拿出多把菜刀,并分给“熊往耶”、“熊里耶”,自己也手持一把菜刀。“熊往耶”、“熊里耶”持刀追砍被害人一方人员,并将刀架在一人脖子上进行恐吓,对被害人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后被告人熊某甲等人逃离现场。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熊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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