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0000001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011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1989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殴打他人,于2020年2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4时许,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政府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温某某、宋某某按照有关规定,到金华镇冒沙小区开展疫情防控宣传走访工作,因被告人熊某某等人在该小区居民楼下聊天且未戴口罩,即上前劝阻。熊某某在明知二人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对温某某、宋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温某某打电话反映情况并让熊某某留下接受调查,熊某某即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追打温某某。当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接警后,在金华镇冒沙小区将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管制刀具;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等;
3.证人证言:刘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温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熊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温某某、丁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叁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持械随意殴打政府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雪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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