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湖南省城步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号,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楼。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从2012年起在“澳门银河”赌博网站赌博,因输多赢少,得知提供银行卡给该网站资金结算软件“派点”使用可以赚取佣金,每接收一万元可获提成80元。从2020年7月中旬起,熊某某提供本人及其妻刘某某银行卡9张,供该软件接收赌资、诈骗赃款等,截至9月初,共接收赃款300余万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向侦查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上缴违法所得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荣某某、张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