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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殿*组。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0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熊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8月份至被查获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厝二间出租屋内利用“麻将牌”、“跑胡子”纸牌为赌具设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熊某某向参与麻将赌博的人员每桌抽水人民币(下同)80元或100元,向参与“跑胡子”纸牌赌博的人员每场抽水80元。2020年10月20日16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熊某某及正在进行“麻将牌”赌博的张某某、阮某某、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8人及正在参与“跑胡子”赌博的郑某某、向某某、黎某某等3人,并在现场扣押到自动洗麻将机二台、麻将牌两副、纸牌一副、赌资6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赌资6782元,赌具纸牌1副、自动洗麻将机一台、麻将牌二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龚某某、张某某、余某某、阮某某、刘某某、黎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照明

                                               检察官助理 林妍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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