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0034,汉族,初中文化,网吧网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熊某某在丰城市**街道**小区**网吧利用赌博机方式组织赌博,赌博机共四个机位,经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盈利约五、六千元,2月一天晚上,胡某某、吴某某(已判刑)在玩赌博机过程中输了约七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判决书等;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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