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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常德市武陵区**乡,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熊某甲下载了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发的“常来游戏”赌博软件平台,并成为该软件平台的“代理商”。为谋取非法利益,熊某甲先后注册了昵称为“经典大联盟”(茶楼号5696567)、“共赢大联盟”(茶楼号4323598)、“旺旺大联盟”(茶楼号4090317)的“茶楼”,并在“茶楼”里设置供他人赌博的场所“房间”。此后,熊某甲通过微信等方式推广该赌博软件,将在赌博软件平台注册了的参赌人员拉入房间赌博,同时将部分参赌人员孙某某、邱某某等人吸纳为管理“房间”的下级代理人(合伙人)。参赌人员需要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购买“元宝”才可进入“房间”赌博,并按照赌博软件平台预先设置规则消耗“元宝”支付每场赌博的“水钱”给平台。赌博软件平台抽取22%的“元宝”后,将剩余78%的“元宝”折合成人民币汇入熊某甲的银行卡中,共计3344244.24元;熊某甲按照一定比例返给下级代理后实际获利30余万元。

经勘验,熊某甲在“常来游戏”茶楼号为5696567的茶楼中合伙人为99个,茶楼成员数为4636个,输赢积分为4956204分;在茶楼号为4323598的茶楼中合伙人为53个,茶楼成员数为2002个,输赢积分为1754340分;在茶楼号为4090317的茶楼中合伙人0个,茶楼成员数为0个,输赢积分为0分。

到案后,被告人熊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赃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熊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提供场所供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台塘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人民币38万元的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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