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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开设赌场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7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至同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伙同陈某甲、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谢某甲(均已判刑)经预谋先后在怀化市鹤城区环城路新垦村宝宝乐幼儿园对面驾校旁边的树林里及新垦村附近山上等地,以用扑克牌“搬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从赌局中抽头渔利,每天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赌资数万元。被告人熊某某参与期间,赌场累计抽头渔利5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熊某某及陈某甲、周某某为赌场股东,共同进行管理,分别负责保管水钱和发放工资、召集赌徒、坐庄打牌等;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谢某甲为该赌场工作人员,其中黄某某、王某某负责在赌场“捡牌”、张某某负责给赌场记账发福利;谢某甲负责为赌场开车及“捡牌”。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谢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熊某某具有系主犯、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在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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