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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小区****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1日,被告人熊某某在赤壁市**办事处**社区**小区**栋**楼门店内,摆放六张麻将桌开设麻将馆邀约他人打“**”麻将,熊某某每桌抽头渔利50元,每天渔利二百至三百元不等。2020年5月1日,赤壁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5人,缴获赌具麻将机六台以及赌资人民币13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王某甲、陈某某、但某甲、龚某甲、王某乙、龚某乙、朱某某、李某某、但某乙、石 、王某丙、鲁某某、龚某丙、高某某、谈某甲、谈某乙、廖某某、伍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2705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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