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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强奸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85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4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6日经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熊某某明知邻居刘某甲之女刘某乙智力低下,分别于2018年5月的一天、9月的一天至刘某甲家刘某乙房间内,抚摸刘某乙的乳房,意图与其发生性行为,均被刘某乙家人发现并制止。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熊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家属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刘某乙病历、残疾人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丙证言;3.到案经过;4.指认笔录、提取笔录;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90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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