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家住湖南省湘阴县**乡**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3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江西**集团**汽运公司贷款21万元购买了一辆后八轮自卸货车,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熊某某每月还款1.2万元,还款期限为18个月。熊某某在偿还部分贷款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汽运公司于2015年将熊某某诉至高安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熊某某偿还拖欠**汽运公司欠款及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熊某某收到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后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6月2日,江西**集团**汽运有限公司向高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6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向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熊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9年3月22日,在高安市人民法院对熊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罚款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判决。2019年9月2日,熊某某归还江西**集团**汽运有限公司欠款31.5万元,并取得该公司法人况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在湖南省湘阴县**乡建材厂商贸街有一栋建筑面积为564.64平方米的房屋。同时还养了80亩龙虾和种了40亩莲藕,年收入6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熊某某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宜男
检察官助理:李 若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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