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月1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释放,同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被告人熊某某将“南漳县武安镇蟠龙路117号厂区修复翻新”项目工程发包给曾某某施工,再由李某某班组承接该项目的劳务用工。施工过程中,熊某某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53000元。2017年9月,熊某某出具了欠条,承诺2017年10月中旬付清欠款。到期后,熊某某未履行。2018年6月12日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熊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熊某某未按要求改正。2019年3月15日,熊某某支付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153000元。
2019年1月18日,熊某某被南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领条、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有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居住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987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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