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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74********,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原武汉**服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案发前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 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武汉市汉阳区**服饰有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拖欠杨某某、付某某等56名员工2015年9月至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31842元后逃匿。2015年10月20日,经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改正后,被告人熊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张家庙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报案材料、员工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送达照片、短信截图、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害人常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电话记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钰

检察官助理:胡雪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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