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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 号** 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组)。2012年8月15日因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至嘉善县**西塘镇**村**浜**号,以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后又谎称喝喜酒随礼需要整钱,拿出2000元零钱向被害人张某甲换取20张100元面额的整钱,后被告人熊某某又借口不换了,用事先准备好的20张100元面额的假币掉包了被害人张某甲的真币并交还给张某甲,同时将自己的2000元零钱要回,随即离开现场,致使张某甲损失2000元。

2019年10月29日晚,民警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租房内抓获了被告人熊某某,并对其住所和电动车进行检查,在其所有的一辆黑色法拉蒂牌电动车坐垫内查获疑似伪造的100元面额的假币36张,共计面额36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嘉善县支行鉴定:查获的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

案发后,涉案假币均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嘉善县支行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币、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登记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朱某某、袁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面额达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静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起诉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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