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晚上八点多钟,被告人熊某甲的哥哥熊某乙与嫂子和同村村民熊某丙的老婆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熊某丙都加入其中,被告人熊某甲为泄愤在大桥街道毗泽村熊家组被害人熊某丙家门口的小巷子口,被告人熊某甲用砖块及拳头将被害人熊某丙打伤。被害人熊某丙的伤情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熊某甲与被害人熊某丙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收条、刑事和解协书和刑事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熊某乙、彭某某、熊某丁、皮某某、熊某戊、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甲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清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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